网站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dzz -/2025-0619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成文日期: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2025年06月16日

(大庄) 林草罚决〔2025〕005号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 户籍地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双柏县瑞建综合服务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693056**** 法定代表人: 邓**

职务:双柏县瑞建综合服务经营部经营者

单位地址 : 双柏县大庄镇大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庄街鹤翔路*

本机关对你单位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行为,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2025年5月9日将案件以线索移送函的方式移交双柏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2025年5月10日双柏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回复案件线索核查情况说明:“无法认定为造成林地‘毁坏’”。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2025 5 15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 在在双柏县大庄镇尹代箐村委会杞峨村村民小组老黑阱山场、大房箐老陡山建设各三郎光伏项目(一区)光伏场区施工时,超审批范围修建施工便道和架设部分光伏板,违法占用的林地共计19块,其中在双柏县大庄镇尹代箐村委会杞峨村村民小组大房箐老陡山违法占用图斑2个,图斑号分别为:211-2(X:101.85885,Y:24.700113);185-3(X:101.863901,Y:24.709907),违法占用林地面积为:535平方米。在双柏县大庄镇尹代箐村委会杞峨村村民小组老黑阱山场违法占用图斑17个,图斑号分别为:194-5(X:101.856845,Y24.704213);196-12(X:101.854019,Y:24.702855);196-13(X:101.854019,Y:24.702855);196-9(X:101.854019,Y:24.702855);196-0(X:101.854019,Y:24.702855);196-10(X:101.854019,Y:24.702855);196-11(X:101.854019,Y:24.702855);196-8(X:101.854019,Y:24.702855);196-14(X:101.854019,Y:24.702855);195-14(X:101.84845,Y:24.702889);192-2(X:101.857898,Y:24.705112);198-0(X:101.858596,Y:24.702486);195-8(X:101.84845,Y:24.702889);196-4(X:101.854019,Y:24.702855);208-5(X:101.853456,Y:24.700386);208-3(X:101.853456,Y:24.700386)211-3(X:101.85885,Y:24.700113),违法占用林地面积为:9761.6平方米经委托的云南灿星林业有限公司林业工程师和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勘测核实在双柏县大庄镇尹代箐村委会杞峨村村民小组老黑阱山场图斑号208-3(X:101.853456,Y:24.700386)属于未占用图斑,面积为:71.6平方米;对在双柏县大庄镇尹代箐村委会杞峨村村民小组老黑阱山场图斑号192-2(X:101.857898,Y:24.705112);198-0(X:101.858596,Y:24.702486)实际勘测面积为6015平方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0225㎡(折合15.34亩),其中:轻微毁坏行为(临时施工便道)9679㎡(折合14.52亩),轻度毁坏行为(光伏板)546㎡(折合0.82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违法占用导致林地轻度毁坏,林地具备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条件。行为属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占用林地的现场图片、林权类材料复印件、各三郎光伏项目(一区)光伏场区《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林地、林木和安置补偿协议》、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地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 2025 6 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双(大庄)林草罚告〔2025〕005号]、《 行政处罚听证权告知书》[双(大庄) 林草罚听权告〔2025〕005号], 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日 向本机关提出□陈述 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 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 属初次违法主动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在占用部分林地上已种植树木恢复植被、减少危害 ,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根据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文件《双柏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实施方案》(双林规〔2024〕1号)第三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费用标准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5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商品林地恢复植被费用(10225㎡×1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10225㎡×10元/㎡)两倍的罚款共计:409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 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 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大庄镇人民政府

2025年 6月 16日